1.促請裁決: 守隊向裁判員指控攻隊違犯下列違規事實,促請判定該球 員出局之行為。 A.打序錯誤 B.違規替補 C.衝過各壘企圖 往下一壘前進 D.空過壘 《方法》A、B兩項,以口頭提出;C、D兩項,需傳球到該 壘並以口頭提出。 《提出時機》採用打擊座未揮下一次前、或野手未離開內 野區前均可提出。 2.違規球員:在場上比賽,沒有向裁判員報准的球員,稱為「違規球員」。如果 違規的球隊,主動向主審補報告,則違規消失。如果由被侵犯的球隊,在違規球員上場,採用擊球座已揮擊時,向裁判員提出抗議,則處分該違規球員,本場比賽不得「再上場」,成為「失格球員」。使用「違規球員」的行為,也就是「違規替補」。 3.確實接捕:所謂「確實接捕」係指野手用手確實接到擊球員擊出之球,或野手間的傳球之行為。如果用帽子、口袋或球衣的任何部分接球都不算「確實接捕」。 4.界內球:A.球停止於本壘到一壘或三壘之間的界內區。被 宣告內野無效球除外。 B.球經由界內區彈跳通過一、三壘壘包上空到其 後方外野區者。 C.碰觸一壘、二壘、三壘壘包的球,一壘橘色壘 包除外。 D. 最初的落地點為外野界內區者。 E.球在界內區或其上空碰觸球員或裁判員者。 F.以飛行狀態飛越球場界內區上空者。 5.界外球:A.球停止在本壘至一壘,或本壘至三壘間的界外 區。 B.球從一、三壘之前彈躍通過往外野,觸於界外 區或從界外區的上空通過者。 C.球越過一壘或三壘時,最初的落點是在界外 區。 D.球在界外區或其上空,碰觸球員或裁判員及任 何球場上之異物者。 E.觸著擊球區內之擊球員者。 6.內野無效球:採用擊球座擊球時,當所擊出之球(含受到 擊球座干擾)被碰觸或停止於本壘板尖半徑 五公尺內之界內區時,為「內野無效球」。 主審應適時宣告「NO BATTING」打擊無效, 計一好球。 7.封殺行為:因擊球員擊出之球後成擊跑員時,前壘上的跑 壘員則失去佔有該壘權利,所發的狀態。 【註】樂樂棒球規定,「封殺行為」產生時, 各跑壘員一律採強迫進壘。 8.出局:守隊利用三振、接殺、封殺、傳接、踩壘等之刺殺 方式,讓擊球員無法上壘或跑壘員無法進壘的行 為。【註】樂樂棒球禁止觸殺、夾殺行為,觸 殺、夾殺不出局。 9.違規接球:防守球員用帽子或衣服,離開正常部位,去接 捕擊出或傳出之球。 10.傳出場外: 當比賽進行之中,野手間相互傳球,所造成 球傳出死球線外,或成為「障礙球」 時,稱 為傳出場外。 11.障礙球:當擊出或傳出之球,被未參與比賽的人碰觸、擋 住、控制時,或碰觸到非比賽器材,或非比賽 球場之區域內任何物體時,都成為「障礙球」 ,比賽暫停。 12.妨礙守備:攻隊球員或其球隊人員有阻擋、拖延或擾亂正 在處理球之野手的行為。 13.阻礙跑壘:野手手中無持球,或未處理球之行為時,卻 阻礙了跑壘員跑壘的行為。 14.雙色壘包規定: A.擊出之球,除擊中一壘橙色壘包為界外球外,其餘壘包 被擊中均為界內球。 B.擊出內野球,產生防守行為時,進攻球員須使用橙色 壘包,做為衝壘及返壘用;防守球員必須使用白色壘包,做為防 守用。 C.擊出之球,穿飛越內野到外野後,進攻及防守球員均 可踏觸任何色之二、三壘壘包,唯防守球員必須讓出 另一色壘包,做為進攻球員衝壘及返壘用。 D.衝過各壘的跑壘員,回原壘後則使用白色壘包,做為 起始壘包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