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促請裁決:
守隊向裁判員指控攻隊違犯下列違規事實,促請判定該球
員出局之行為。 A.打序錯誤 B.違規替補 C.衝過各壘企圖
往下一壘前進 D.空過壘
《方法》A、B兩項,以口頭提出;C、D兩項,需傳球到該
壘並以口頭提出。
《提出時機》採用打擊座未揮下一次前、或野手未離開內
野區前均可提出。
2.違規球員:在場上比賽,沒有向裁判員報准的球員,稱為「違規球員」。如果
違規的球隊,主動向主審補報告,則違規消失。如果由被侵犯的球隊,在違規球員上場,採用擊球座已揮擊時,向裁判員提出抗議,則處分該違規球員,本場比賽不得「再上場」,成為「失格球員」。使用「違規球員」的行為,也就是「違規替補」。
3.確實接捕:所謂「確實接捕」係指野手用手確實接到擊球員擊出之球,或野手間的傳球之行為。如果用帽子、口袋或球衣的任何部分接球都不算「確實接捕」。
4.界內球:A.球停止於本壘到一壘或三壘之間的界內區。被
宣告內野無效球除外。
B.球經由界內區彈跳通過一、三壘壘包上空到其
後方外野區者。
C.碰觸一壘、二壘、三壘壘包的球,一壘橘色壘
包除外。
D. 最初的落地點為外野界內區者。
E.球在界內區或其上空碰觸球員或裁判員者。
F.以飛行狀態飛越球場界內區上空者。
5.界外球:A.球停止在本壘至一壘,或本壘至三壘間的界外
區。
B.球從一、三壘之前彈躍通過往外野,觸於界外
區或從界外區的上空通過者。
C.球越過一壘或三壘時,最初的落點是在界外
區。
D.球在界外區或其上空,碰觸球員或裁判員及任
何球場上之異物者。
E.觸著擊球區內之擊球員者。
6.內野無效球:採用擊球座擊球時,當所擊出之球(含受到
擊球座干擾)被碰觸或停止於本壘板尖半徑
五公尺內之界內區時,為「內野無效球」。
主審應適時宣告「NO BATTING」打擊無效,
計一好球。
7.封殺行為:因擊球員擊出之球後成擊跑員時,前壘上的跑
壘員則失去佔有該壘權利,所發的狀態。
【註】樂樂棒球規定,「封殺行為」產生時,
各跑壘員一律採強迫進壘。
8.出局:守隊利用三振、接殺、封殺、傳接、踩壘等之刺殺
方式,讓擊球員無法上壘或跑壘員無法進壘的行
為。【註】樂樂棒球禁止觸殺、夾殺行為,觸
殺、夾殺不出局。
9.違規接球:防守球員用帽子或衣服,離開正常部位,去接
捕擊出或傳出之球。
10.傳出場外: 當比賽進行之中,野手間相互傳球,所造成
球傳出死球線外,或成為「障礙球」 時,稱
為傳出場外。
11.障礙球:當擊出或傳出之球,被未參與比賽的人碰觸、擋
住、控制時,或碰觸到非比賽器材,或非比賽
球場之區域內任何物體時,都成為「障礙球」
,比賽暫停。
12.妨礙守備:攻隊球員或其球隊人員有阻擋、拖延或擾亂正
在處理球之野手的行為。
13.阻礙跑壘:野手手中無持球,或未處理球之行為時,卻
阻礙了跑壘員跑壘的行為。
14.雙色壘包規定:
A.擊出之球,除擊中一壘橙色壘包為界外球外,其餘壘包
被擊中均為界內球。
B.擊出內野球,產生防守行為時,進攻球員須使用橙色
壘包,做為衝壘及返壘用;防守球員必須使用白色壘包,做為防
守用。
C.擊出之球,穿飛越內野到外野後,進攻及防守球員均
可踏觸任何色之二、三壘壘包,唯防守球員必須讓出
另一色壘包,做為進攻球員衝壘及返壘用。
D.衝過各壘的跑壘員,回原壘後則使用白色壘包,做為
起始壘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