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時間限制規則]
一、計時方法
當任一球員在開始球賽或加時觸踫到籃球時,就開始計時。
二、30秒違例
攻方要在30秒之內射出籃球,否則就算違例。
三、10秒違例
攻方必定要在10秒之內把球帶到前場,否則就算違例,一旦把球控到 前方,就不能帶回後場,否則也算違例。
四、5秒違例
攻方要在5秒鐘之內投出界外球,過之則萛違例。
五、3秒違例
攻方任何一位球員不能在守方禁區內逗留超過3秒,否則違例。
◎凡本規則未規定事項,悉適用國際(標準)籃球規則。所有比賽均以二人或三人開
始或結束。
◎比賽時間為兩個半場,各七分鐘,中間休息二分鐘。主辦單位得更改比賽時間。
◎每位球員僅有四次犯規。
◎比賽由一位裁判執法。
◎在賽程表上排名在前之球隊於上半時首先控球,後者於下半時首先控球。
◎兩隊於上半時各有一次一分鐘的暫停(比賽計時鐘不停止),下半時不得停止。
◎若遇明顯的受傷狀況,裁判得視情況給予一分鐘的因傷暫停 (比賽計時鐘不停止)。
◎任何死球狀況時均得以請求替補。僅隊長為各該隊之發言人。
◎裁判之判決即為終決,無任何上訴之規定。
◎每次投球中籃得分後均交換控球權。
◎凡非投籃時發生的犯規與違例情況時亦交換控球權。
◎每次交換控球權時,均應將球送至發球區,發球員必須兩腳均立於發球區內,若有
任何觸犯,則喪失控球權。
◎在發球區發球時,球必須傳出,而不得投籃或運球,若有任何觸犯,則喪失控球權。
◎每次發球時均須由防守隊摸球,但防守隊摸球時只能持球兩秒。摸球後防守球員不
得停留於發球區內,球發出後則不在此限。進攻隊必須在五秒內自發球區發球。
◎防守隊抄截獲球或搶得籃板球後必須將球送回到三分線外,該球員雙足均應立於三
分線外,此時比賽立刻開始,防守隊可防守,進攻隊可投、傳或運球。
◎罰球情況應依據標準籃球規則。若罰球隊罰球不中而搶得籃板球,可立刻出手投籃
。而若防守隊搶得籃板球,在攻籃前球必須回到三分線外。
◎技術犯規之罰則為兩次罰球加控球權。
◎比賽結果得分相等時,則兩隊各三位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。若仍相等時,則兩隊
球員交互罰球,先中者為勝。罰滿退場之球員不得參與罰球定勝負。
◎註:若比賽結束某隊僅二位球員,則在第一階段罰球賽時,該二球員僅只共罰二球
,與對隊決勝負。但若進入第二階段罰球賽時,則兩隊仍交互進入驟死賽。